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8號
- 聲請人
- 洪永科
- 聲請人
- 鄭家慶
- 聲請人
- 謝明哲
- 聲請人
- 詹家泓
- 聲請人
- 蔡博閔
- 聲請人
- 王精哲
- 相對人
- 承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二、本件原告自承其等勞務提供地均在彰化縣境內之彰濱工業區,而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位於彰化縣○○鎮○○路00巷0號1樓,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檢送之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