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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專調字第38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洪儀芳

聲請人
洪永科
聲請人
鄭家慶
聲請人
謝明哲
聲請人
詹家泓
聲請人
蔡博閔
聲請人
王精哲
相對人
承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適用於勞動事件之處理。

二、本件原告自承其等勞務提供地均在彰化縣境內之彰濱工業區,而被告公司登記地址位於彰化縣○○鎮○○路00巷0號1樓,有經濟部中部辦公室檢送之有限公司設立及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憑,故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並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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