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小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2 日
- 當事人劉騏企、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林彥廷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6號 原 告 劉騏企 被 告 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5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書記官 王振州 附表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資遣費 1,250元 工資 30,000元 工作31日,扣除事假1日,故核予30日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