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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勞小字第6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楊謹瑜

原告
劉騏企
被告
台灣物聯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彥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250元,及自民國112年8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四、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以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謹瑜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振州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項目 金額 (新臺幣) 備註 資遣費 1,250元  工資 30,000元 工作31日,扣除事假1日,故核予30日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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