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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 法官
    洪儀芳

  • 當事人
    林楨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林楨賀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追加請求給付員工酬勞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因該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3分之2裁判費之訴訟 類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 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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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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