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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洪儀芳

原告
林楨賀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追加請求給付員工酬勞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因該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3分之2裁判費之訴訟類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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