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3 日
- 當事人林楨賀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原 告 林楨賀 訴訟代理人 鄧羽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追加請求給付員工酬勞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因該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 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3分之2裁判費之訴訟 類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訴訟標的 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