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2號
- 原告
- 林楨賀
- 訴訟代理人
- 鄧羽秢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青新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合併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追加請求給付員工酬勞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因該部分非屬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並非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得暫免徵3分之2裁判費之訴訟類型,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