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賴世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1078號 聲 請 人 賴世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夏家豪即光輝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聲請人雖以夏家豪即光輝企業社為相對人,惟查光輝企業社係屬獨資商號,其與獨資經營者係屬一體,光輝企業社本身並無權利能力,此有經濟部商業登記基本資料一份在卷可稽。而光輝企業社之負責人為夏家豪,依其戶籍謄本所示,核其戶籍設於嘉義縣義竹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0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