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3 日
- 當事人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澤眾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160號 聲 請 人 紹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澤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辜明政即政威起重機械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14日、112年5月2日兩次通知命於5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分別於112年4月18日、112年5月3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