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1 日
- 當事人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侯傑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68號 聲 請 人 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傑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鄭尊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住所設在新北○○○○○○○○。是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須依公示送 達為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