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定代理人林裕盟
- 原告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2695號 聲 請 人 欣雲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裕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深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日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相對人林深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於112年5月12日陳報戶政事務所表示須有用戶之身分證字號才能查詢。嗣本院依聲請通知命聲請人於5日 內提出門牌號碼「雲林縣○○鎮○○里00鄰○○路00巷0號9樓」之 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聲請人雖於112年7月5日提出建物謄 本,然依其提出之謄本,建物所有權人並非相對人林深。承上,聲請人迄今無法提出相對人林深之最新戶籍謄本,致本院無法審查管轄及當事人能力有無欠缺,其未盡釋明之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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