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百錄股份有限公司、方子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3910號 債 權 人 百錄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子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宣妤即黃紀葳即莆豐商行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 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住○○市○里區○○○○號以出資個人之住 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5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