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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48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06 日

  • 當事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促字第4890號 聲 請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林緯燮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得以其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 二、本件聲請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經本院先後於民國112年7月28日、112年8月17日通知於5日內釋明:計息本 金即電信費用為新臺幣4,772元,該通知已分別於112年8月1日、112年8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聲請人逾期迄未為釋明,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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