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8 日
- 當事人貝士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吳崇偉、金品營造有限公司、林浚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6395號 債 權 人 貝士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崇偉 債 務 人 金品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浚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01,561元,及其中① 1,960元部分自民國111年7月1日起,②298元部分自111年8月 1日起,③420,076元部分自111年12月1日起,④27,489元部分 自112年1月1日起,⑤151,738元部分自112年2月1日起,均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