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09 日
- 當事人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陳勝治、林文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 權 人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治 債 務 人 林文彬 林朝榮(殁) 吳美月 一、債務人林文彬、吳美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8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文彬應向債權人給付175,7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文彬、吳美月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朝榮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7月4日死亡,此 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林朝榮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