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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2年度司促字第773號

債權人
玉山輪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治
債務人
林文彬

林朝榮(殁)

吳美月

一、債務人林文彬、吳美月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2,283,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文彬應向債權人給付175,778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林文彬、吳美月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或債務人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林朝榮發支付命令部分,該債務人已於民國108年7月4日死亡,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故債務人林朝榮已無當事人能力,是依前開規定,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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