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4 日
- 當事人沈芝妤、盛家食品有限公司、陳建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全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沈芝妤 即債 務 人 相 對 人 盛家食品有限公司 即債 權 人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所為之111年度司全字第94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訴經撤回者,視同未起訴。又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債權人不於第1項期間內起訴或未遵守前項規定者,債務人得聲 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63條第1項前段、第529條第1項、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曾於民國111年7月11日以本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08號裁定命債權人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管轄法院起訴,債 權人已遵期起訴,並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審理,惟於審理中之112年1月5日撤回起訴且經被告同 意撤回,並由原告領回2/3裁判費,經本院調取臺灣彰化地 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民事卷確認無誤,依前揭說明,應認債務人之聲請為正當,假扣押裁定應予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4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