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24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3 日
- 當事人楊淙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12483號 債 權 人 楊淙凱 上列當事人與債務人葉佩珊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葉佩珊在第三人霈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天塔國際有限公司西門町分公司之薪資債權暨查詢勞工保險資料,惟依其聲請狀所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臺北市大安區、萬華區。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