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270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27079號 債 權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周承緯即日昇工程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將來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存款債權及查詢勞保投保、郵局開戶帳戶資料,是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北市大安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上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