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486號
- 債權人
-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文正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邱香盈
- 債務人
- 李文福 住雲林縣○○鄉○○村0鄰○○0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
-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榮信國際物流實業有限公司、彰化阿夷里郵政代辦所、台新銀行彰化分行、臺灣土地銀行彰化分行之執行業務所得及存款債權,惟查第三人等均設於彰化縣彰化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