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36583號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源森 住同上
- 送達代收人
- 林致平
- 債務人
- 林峰立 住雲林縣○○市○○路00號
- 設臺北市○○路000號10樓
- 住○○市○○區○○街00號之1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振新工程行之薪資債權,惟依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所載,第三人係設於臺南市安平區,此有債權人民事強制執行聲請狀附卷可稽,是以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及應為執行行為地係在臺南市安平區,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