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48794號
- 債權人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債權人
- 0000000000000000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代理人
- 林慧君
- 債務人
- 塗托食品有限公司
- 債務人
- 0000000000000000
- 兼法定代理人
- 胡國棟
- 債務人
- 胡銘南
- 債務人
- 謝玉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胡國棟、胡銘南之郵局、勞保及保險等資料,並聲請於查詢有效果時准予強制執行云云。惟該第三人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則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債務人之住居所地皆為嘉義縣市,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應係違誤。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