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2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13 日
- 當事人峻東纖維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297號 債 權 人 峻東纖維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吳政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古雲雄即茂泰企業社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事件,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 項、第2 項、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古雲雄即茂泰企業社對第三人昌和毛巾工廠之貨款債權,而該第三人既係設於臺南市,非在本院轄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揭規定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13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