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尹建文即合力模板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50號 債 權 人 尹建文即合力模板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周柏瑜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執行債務人獨資商號金龍工程行之出資額,因獨資商號並無獨立法人格無法執行,經本院命債權人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供執行之財產,嗣債權 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恆昇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錢債權,惟查第三人係設於新北市新店區,此有債權人民事聲請狀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