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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2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聲請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理人
何文哲
相對人
鍾蓮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110年9月13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陳譽仁即珍饌食品廠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之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0年9月9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因聲請人執有第三人陳譽仁即珍饌食品廠簽發面額5,904,000元之本票1紙,經聲請人於112年1月31日屆期向第三人陳譽仁即珍饌食品廠為付款提示,尚有4,920,000元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票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12年4月12日雲院宜非平決112年度司拍字第24號函通知相對人、第三人表示意見,該通知已分別於①112年4月14日、②112年4月17日送達①相對人鍾蓮滿、②第三人陳譽仁即珍饌食品廠,惟相對人、第三人逾期均未表示意見。

四、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憲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24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水林鄉 水南  633 2892.00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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