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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拍字第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2 日

聲請人
興華城不動產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映興
相對人
賈璧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1年9月27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1年12月27日,並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1,600,000元之普通抵押權,該抵押權已於111年9月29日辦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不依約清償等語,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借據、本票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土地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號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雲林縣 虎尾鎮 廉使南  1218 100.24 1分之1
附表:建物      112年度司拍字第000005號     編    建築主要 樓層面積 (平方公尺)  附屬建物  權利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材料及房      備考      各層 合計 名稱 面積   號    屋層數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317 雲林縣○○鎮○○○段0000地號 雲林縣○○鎮○○○村000號 住家用、加強磚造、二層 一層51.90 二層51.90 103.80 陽台 5.99 1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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