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4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票字第292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8 日

聲請人
林建元
相對人
立亞科股份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蔡漢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票據法第120條第5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未載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經提示未獲付款等語,爰提出本票17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三、經查,系爭本票未載付款地,發票地載為雲林縣○○鄉○○路○巷00號,是依首開規定,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本院為管轄法院無誤。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蔡伊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112年度司票字第000292號   編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號    (即提示日)   001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1月15日 111年1月15日 0005  002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2月15日 111年2月15日 0006  003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3月15日 111年3月15日 0007  004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4月15日 111年4月15日 0008  005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5月15日 111年5月15日 0009  006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6月15日 111年6月15日 0010  007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7月15日 111年7月15日 0011  008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8月15日 111年8月15日 0012  009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9月15日 111年9月15日 0013  010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10月15日 111年10月15日 0014  011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11月15日 111年11月15日 0015  012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1年12月15日 111年12月15日 0016  013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2年1月15日 112年1月15日 0017  014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2年2月15日 112年2月15日 0018  015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0019  016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2年4月15日 112年4月15日 0020  017 110年8月16日 50,000元 112年5月15日 112年5月15日 0021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