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12 日
- 法官吳福森
- 法定代理人周萬霖、陳韋呈
- 原告盛興開發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強威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原 告 盛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霖 被 告 強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訴訟代理人 胡倉豪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東霖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宣判期日應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二十八分 。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00月0日下午2時28分宣判。惟112年10月5日適逢颱風來襲,雲林縣政府宣布當日停止上班上課,是本件原定宣判期日因前開天然災害之發生,致有重大理由無法續行,揆諸首揭規定,應予延展至同年月00日下午2時28分行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書記官 賴思穎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