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強威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韋呈
- 送達代收人
- 胡倉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盛興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萬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