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建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17 日
- 當事人強威工程有限公司、陳韋呈、盛興開發有限公司、周萬霖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號 上 訴 人 強威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韋呈 送達代收人 胡倉豪律師 被上訴人 盛興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萬霖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7,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1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賴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