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號
- 上訴人
- 法務部○○○○○○○○○
- 法定代理人
- 林豐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93,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建字第1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93,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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