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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楊昱辰

上訴人
法務部○○○○○○○○○
法定代理人
林豐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天泰工程有限公司等人間,因本院112年度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293,68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2,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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