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1 日
- 當事人蕭智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蕭智文 代 理 人 謝耿銘律師(扶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沈祐如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000 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 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個人任職商業登記事業負責人及經理人企業名錄上記載聲請人為「德昇工程行」之負責人,則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一日(即民國112 年3月9日)回溯五年內是否從事營業活動?並說明「德昇工程行」營業至何時?於聲請日前5年內(即107年3月10日至112年3月9日)是否仍有營業?如仍有營業,其平均每月營業額為多少?並應提出該營利事業單位聲請更生前1日回溯5年內之每月營業額資料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等相關資料。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請聲請人據實說明。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 年3月10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單(含人 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 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惟經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11年度司 消債調字141號案件回覆「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將 其對聲請人之債權讓與「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經「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將該債權讓與「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重新提出一份完整且正確之債權人名冊。 聲請人目前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六個月內之相關證據資料。 請聲請人據實列出目前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及各項支出之六個月內之費用收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所得稅繳費證明),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生活費用。 聲請人於本院111年度司消債調字第141號案件中陳報「聲請人自111年6月間起迄今,在自家經營之釣具店工作:釣具店無名稱、無營業統一編號:平均每月營業額約新臺幣1萬元」。請 聲請人據實陳報: ⒈該釣具店之營業店址。 ⒉聲請人所謂「在自家經營之釣具店」工作,該釣具店究由何人經營?若係由聲請人之家人經營,請該經營之家人,提出由其具名,聲請人在該釣具店工作,每月薪資數額之切結書。 ⒊說明為何聲請人將該釣具店之每月營業額1萬元作為聲請人每 月之薪資收入1萬元之依據?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