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鍾利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4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鍾利菱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聲請更生,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人具狀聲請本件更生事件,並未繳納聲請費1,000元( 聲請人前聲請本院調解於民國112年4月6日調解不成立,惟 於112年4月28日始提起本件更生聲請,已逾消債條例第153-1條第2項規定之20日免徵聲請費期間),且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 記 官 沈祐如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000元(程序終結 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健心農產流通股份有限公司,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聲請本件更生前6個月之 薪資明細表(即自民國111年10月至112年3月份薪資明細表)。 ㈤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許勝閔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 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1月1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 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㈥陳報所有以聲請人鍾利菱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單(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㈦請據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許勝閔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兒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陳報聲請人於聲請前2 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之變動,如所變動者係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表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如係因償債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說明應受扶養人許勝閔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許勝閔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依聲請人提供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記載「曾參與前置協商」、結案原因為「毀諾」,聲請人應據實以下說明: ⒈聲請人前與債權人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之金額若干、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時間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 ⒉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是否有領取任何政府補助、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並務必提出協商當時起至毀諾不履行止之每月實際收入證明或收入切結書。 ⒊係因何原因毀諾?並應提出成立之協商協議書、勞保投保資料、非自願性離職、資遣費,或所有與聲請人所陳述上開毀諾原因之相關資料證明,以證明聲請人毀諾當時確有不可歸責於己致履行困難之事由。 ⒋如協商成立資料遺失或未留存請自行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補發。 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義務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 ,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