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李瑩萱
- 代理人
- 王漢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3,000元(程序
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聲請人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勿用影本代替)、最新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㈢、依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財產目錄及聲請前兩年
內收入之記載不完整,請補正「完整」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
明書,其中聲請前兩年內收入,其數額、原因、種類應詳列
明細說明(例如:於110年度有北港鍋物店之薪資收入,但
聲請人卻未列出),於更正該表後重新提出,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
㈣、提出聲請人名下汽、機車行照影本,並陳報聲請人所有之汽
車(車牌號碼:000-0000)、機車(車牌號碼:000-000)現
值若干元之證明文件(請另覓願出具估價單之車行,或提出
同款同年份汽、機車價值若干之證明)。
㈤、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每月薪資所得數額為何?是否領
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每月收入
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
面及內頁等)。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彥使用之各金融機構、郵局之
存摺完整影本(需附含自民國110年2月起迄今完整之存摺封
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陳報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彥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
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
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
並提出相關資料。
㈧、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李○彥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
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
)、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
,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
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
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㈨、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
申請),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
淨額,及自110年3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
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
達日)、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影本。
㈩、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李○彥最近一個月內申請之近2年之國
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
本,如有受扶養人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
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
其與受扶養人之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
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例如:聲請
人陳稱經法院裁定聲請人配偶對其未成年子女李○彥僅需負
擔3,000元扶養費之裁定)。
、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含扶養費)是否依
雲林縣112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如否,則
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
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
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