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7 月 17 日
- 當事人楊孟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孟凡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明細)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自陳「自112年4月起在少少企業社擔任傢俱行會計,每月薪資約28,000元」,請聲請人陳報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2年5月、6月之薪資單。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曾奕綺、曾奕綸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 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7月5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楊孟凡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楊孟凡及受扶養人曾奕綺、曾奕綸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嬰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㈦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㈩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請一併提出全體債權人名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與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聲請人若有債務人,亦請提出完整之債務人清冊(聲請人聲請本 件清算時,自陳於111年間遭網路投資詐騙,所借款項三百萬 元均被騙而損失。故請出債務人清冊)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提出聲請人名下:⒈雲林縣○○市○○○段○○○○段000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10000分之769」;⒉雲林縣○○市○○○段○○○○段000○號建 物即門牌號碼:雲林縣○○市○○里○○路000巷0弄00號4樓之土地 及房屋現值資料。 提出聲請人名下2部汽車(即⒈車牌:000-0000、日產廠牌、2012 年出廠;⒉車牌:0000-00、中華廠牌、2003年出廠)、機車1部 (即車牌:000-000、山葉廠牌、2014年出廠)之現值估價單。 提出受扶養人曾奕綺、曾奕綸之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 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並說明應受扶養人曾奕綺、曾奕綸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聲請人之配偶)?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補正說明聲請人、受扶養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雲林縣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 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如租賃契約書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