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0 月 06 日
- 當事人吳冠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21號 債 務 人 吳冠漢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費用及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 (程 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工作之公司名稱、內容(如為駕駛,註明駕駛何種車輛)及薪資結構(含津貼、補助、加班費、年終獎金、三節獎金、強制執行扣薪等),每月工作收入若干元?並提出現任工作在職證明書(應由僱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及最近2年內每月收入所得、營利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薪資袋等);如為臨時工亦請提出上開資料、說明上揭事項。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㈢聲請人陳報民國110年9月至112年8月之收入為來自宏鑫運輸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每月為32,000元。惟依聲請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10年9月6日至110年10月1日,投保單位為 大勝飼料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薪資為40,100元,請說明何以陳報資料與勞保被保險人投資料表所載不符;又併說明何以聲請人之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告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無來自宏鑫運輸企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相關資料。 ㈣提出聲請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 人綜合信用報告、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以上均勿用影本代替)及駕駛執照正反面影本。 ㈤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芸菲、蔡芯妤使用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聲請前2年內( 自110年9月1日起)完整影本(須完整清晰內頁資料及補登存 摺,如無法補登,亦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㈥受扶養人吳芸菲、蔡芯妤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 財產查詢清單、近2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以上均勿 用影本代替),並說明受扶養人吳芸菲、蔡芯妤有無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如另有其他依法應分擔之人,一併陳報其姓名,及其與受扶養人之間關係。並說明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及分擔數額為何?分擔理由為何?並提出相關文件證明。 ㈦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芸菲、蔡芯妤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㈥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芸菲、蔡芯妤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 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芸菲、蔡芯妤是否有為期貨、基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說明目前持有之期貨、基金、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淨值為何與相關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集保公司申請),暨自110年9月起迄今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與期貨、基金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 ㈧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芸菲、蔡芯妤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存摺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㈩依債權人清冊,裕融企業股分有限公司之債權為有擔保或優先權,請說明係以何人之何財產為擔保,並提出相關證明(如契約影本;擔保財產如不動產,請提出登記謄本、如為車輛,請提出行車執照)。 聲請人於112年6月2日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時,列雲林 縣水林鄉農會為債權人之一,該農會於112年6月30日陳報對聲請人有本金債權565,500元,及自112年6月20日起算至清償日 止之利息債權,並載明聲請人繳款正常;該農會復於112年7月26日陳報,其對聲請人之債權已獲清償;請說明,上開對水林鄉農會之債務係如何清償,清償之資金係如何取得,並提出相關證明。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提出112年9月1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繕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