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20 日
- 當事人陳嘉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陳嘉慧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聲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㈠請提出聲請人委任「張家榛律師」為代理人之委任狀到院。 ㈡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民國112年11月6日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之繕本或影本(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2項之 規定)。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 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 清冊)「原本」(勿以影本代替)。 ㈣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臻善美小吃店」,請據實陳報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最近6個月(民國112年5月至10月)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 表、薪資存摺封面及內頁等)。如以現金領取方式者,亦請註 明。 ㈤據聲請人於調解時提出之「臻善美小吃店」之在職證明書載明自107年2月3日到職。請說明為何依聲請人之勞保被保險人投 保資料表,卻僅有投保雲林縣餐飲業職業工會之保紀錄?又併說明何以聲請人之110年度及111年度綜告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均無來自「臻善美小吃店」薪資所得相關資料。 ㈥提出「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陳范愛子」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11月7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㈦陳報「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人陳范愛子」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育嬰津貼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 、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 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 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 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並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來客廠牌、0000年0月出廠)微型電動二輪車之現 值估價單。 ㈩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補正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陳范愛子」「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2年台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4,230元之1.2倍即17,076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 支出之相關單據(如租賃契約書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