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吳福森
- 當事人魏菘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魏菘佑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2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 稱消債條例)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9項定有明文。又按前開法律規定之「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其立法意旨係基於債務清償方案成立後,應由債務人誠實遵守信用履行協商還款條件,惟於例外情形下發生情事變更,在清償期間收入或收益不如預期,致該方案履行困難甚或履行不能,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始能聲請更生或清算。此規範意旨在避免債務人任意毀諾已成立之協商,濫用更生或清算之裁判上債務清理程序。因此,為避免債務人針對已成立之協商方案任意毀諾,濫用更生或清算之債務清理程序,須債務人於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其無法履行原定清償方案,始例外得依消債條例聲請更生或清算。另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債條例第8條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曾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但之後有毀諾情事,惟聲請人因車禍受傷導致腦神經受損,現無法記得先前協商情況及毀諾原因。又聲請人名下雖有不動產,現強制執行拍賣中,但因拍賣價額不足清償全部債務,且聲請人有無工作能力,爰依法聲請清算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於民國112年1月3日提出本件清算聲請前,曾於00年0月間依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方案,向當時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申請協商,而與各債權銀行達成最終分期還款協議,同意自95年6月起分80期,於每月10日繳款新臺幣(下同)14,367 元,依各債權銀行債權金額比例清償各項債務至全部清償為止,於96年7月通知毀諾等情,此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民事 陳述意見狀暨檢附之協議書、還款明細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陳報狀暨檢附之協議書、無擔保債還款計畫附卷可稽,堪可採認。聲請人既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毀諾,參以消債條例第151條第7項規定,需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始得聲請更生或清算。 ㈡、聲請人於書狀記載其毀諾之原因以:聲請人因車禍受傷導致腦神經受損,現無法記得先前協商情況及毀諾原因等語(聲請人112年3月31日清算聲請狀)、協商成立每月應清償金額為14,367元,毀諾時擔任日統客運司機,當時每月收入約5 萬元,但因日統客運公司拖欠薪水5、6個月均未發放,聲請人因此無法支付協商金額而毀諾等語(聲請人112年5月24日民事陳報狀㈡),所述毀諾原因前後已非一致。而聲請人於本院112年8月21日訊問期日到庭先陳稱那時候講好要每個月3萬多元給銀行,但日統客運拖欠薪水每個月只給12,000元 等語,嗣又稱那時候在日統客運工作,去了3個月都沒有給 我薪水等語,復又稱辭職之後還是在日統客運上班,開車開了2個月等語(見本院卷第153至154頁),所述其任職日統 客運公司之時間及是否領有部分薪資或全未領有薪資等情均非一致,且核與聲請人之勞保職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農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所示(見本院卷第105至110頁),聲請人於95年6月26日至95年7月31日投保單位為上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9月12日至95年11月14日投保單 位為日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而自95年11月15日起至其00年0月間毀諾時均係參加農保乙節,亦不相符合。此外, 聲請人復未舉證以實其說,本院自無從遽認聲請人之毀諾,乃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致。 四、從而,聲請人既有上開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而毀諾之情事,復未能證明此係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困難存在,參以首開規定,聲請人本件聲請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五、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賴思穎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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