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07 日
- 當事人王淑芳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債清字第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王淑芳 代 理 人 康志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書 記 官 陳玫燕 附表: ㈠補繳聲請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即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2 ,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陳報目前任職於良讚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請聲請人陳報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請聲請人提出民國112年3月、4月、5月份之薪資單(聲請人前已提出111年全年度及112年1月、2月之薪資單)。 ㈣提出聲請人本人「王淑芳」及受扶養義務人「張其城」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 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10年5月11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所有以聲請人本人王淑芳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本人「王淑芳」及受扶養義務人「張其城」「目前」是否有領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老人補助、健保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請聲請人陳明,於聲請清算前2年內以及目前至今為止,聲請人 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並說明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若有,請提出其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㈧本件債務清理程序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則聲請人有何財產可作為清算財團之財產(係指包括土地、建築物、動產、銀行存款、股票、人壽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各類財產)?請製作資產表並附具證明文件詳述之。 ㈨提出聲請人名下「高雄市○○區○○里○○○○巷00號」之建物登記謄 本;若上開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請提出該建物之房屋稅籍資料。 ㈩提出聲請人名下2部機車(⒈車牌號碼:000-0000、三陽廠牌、20 07年12月出廠、101CC:⒉車牌號碼:000-0000、三陽廠牌、20 16年10月出廠、124CC)之現值估價單。 提出受扶養義務人「張其城」之1個月內申請之全國財產稅總歸 戶財產查詢清單、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義務人張其城有無受子女扶養之情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