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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破字第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冷明珍

聲請人
翰興農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義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法定徵收費用標準徵收費用,並由聲請人預納;如聲請人未預納,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第2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是聲請破產宣告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之非訟事件,應按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金額或價額徵收聲請費用,由聲請人預納;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債務人聲請宣告破產時,應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亦為必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載明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值及提出相關證明,致本院無法核定其價額,聲請人雖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函等文件,惟未附具財產狀況說明書,並就清冊內容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復有如附表所示其他應補正事項,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一、請補正聲請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構成破產財團之全部財產價
    值,並依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
    定,繳納聲請費用。
二、請提出聲請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
    該公司最近3年內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包含最新資產
    負債表、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暨公司營業帳簿
    及相關憑證)。
三、請提出聲請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之最新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並就提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所
    列財產部分,列出其價值及其有該等價值之相關證明文件,
    並請評估出售可能性。
四、提出聲請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之財產清冊、財產狀況說明書
    、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並就財產狀況說明書記載如下
    之內容:
 ㈠如為現金或存款,載明其金額、保管人、存放地點,並提出
    存摺影本或相關證明。
  ㈡如為應收款項、銀行借款、應付款項等,應列出明細,並提
    出相關證明。
  ㈢提出最新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
    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如為股票或有價
    證券,載明其張數、集保帳戶或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
    定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㈣如為動產,應載明動產為何(如車號、使用執照)、其保管人
    、保管地點、變現計算依據及有變現可能之證明、有無設定
    負擔或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㈤如為其他動產,載明其保管人、保管地點、有無設定負擔或
    信託及交易市值證明。
  ㈥如為不動產,應請提出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交易市值證明
    。該不動產如有抵押權,應說明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金額餘
    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㈦如有投資,應說明其投資金額、現在價值,並提出相關證明
五、聲請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所有之設備資產清冊,並列明品項
    、購入日期、購入價值及現存殘值。  
六、聲請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之債權人清冊,除原先提出外,應
    再補正如下:
 ㈠載明債權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㈡區分優先債權人(如抵押權、質權、積欠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
    )及普通債權人之債權名稱(不限於資產負債表之項目),
    敘明各債權發生之時間、清償期、利息、尚未清償金額及何
    時不能清償債務、目前執行清償之情形等事實。
 ㈢檢附各項債權之證明(例如契約書、貨物訂購單及票據等影
    本,勿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截圖等間接翻拍);有無提供擔
    保或保證(如設定抵押權、質權、簽發票據、有無連帶保證
    人等、擔保資產之種類)註明、證明文件影本;如有執行名
    義、優先權等,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㈣如與債權人間有相關訴訟,請提出繫屬法院、案號、判決書
    或已有強制執行,請提出強制執行事件之繫屬法院、案號等
七、所提債務人清冊應補正如下:
  ㈠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送達地址、聯絡方式。
  ㈡債務金額、有無利息約定、清償期等。
  ㈢檢附各債務及擔保之相關文件;如有執行名義、優先權等,
    應併提出相關證明。
  ㈣對債務人之應收帳款未提出清償及執行情形,應提出經催告
    而就其帳款有無回收可能之證明。
八、請說明聲請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有無積欠員工「本於勞動契
    約所生未滿6個月部分之工資」、「未依勞動基準法給付之
    退休金」、「未依勞動基準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
    費」,如有,應說明員工姓名、金額若干(經勞動部或其他
    政府機關墊償者亦應列入其中並加以備註)?並提出相關證
    明文件為佐。  
九、聲請人翰興農產有限公司有無稅捐、罰款未繳納?如有,應
    陳報稅捐機關、稅捐項目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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