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30 日
- 當事人陳○蓓、陳信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陳○蓓 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江資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傅勝鴻、龍裕交通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2年度簡字第1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96,70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