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當事人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蘇文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5號 原 告 大山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彬 訴訟代理人 林志鴻 張為東 簡承佑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辰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4,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99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