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蔡碧蓉
- 原告賴俊龍即泰宏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36號 原 告 賴俊龍即泰宏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旺呈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21,12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167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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