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號
- 原告
- 陳聰進
- 訴訟代理人
- 許鴻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9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14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9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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