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陳聰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44號 原 告 陳聰進 訴訟代理人 許鴻闈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御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75,96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632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