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上海秉銘工程設備有限公司、劉俊清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號 原 告 上海秉銘工程設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俊清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人民幣1,548,007元,折合新臺幣6,842,191元(以訴訟繫屬當日即民國112年1月31日臺灣銀行即期買入匯率1人民幣兌換新臺幣4.42元計算; 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8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