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號
- 原告
- 金璉成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士宸
- 訴訟代理人
- 柳柏帆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嚴功榮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80,57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171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民事庭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11年度司暫調字第1078號】,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提起本件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扣抵之,故本件原告僅應繳納所餘之裁判費70,1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