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5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蔡碧蓉

原告
元聖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鈺婷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

梁芷榕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乾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26,797元【計算式:(1,125.61㎡6,321元10/15)+(508.14㎡6,125元10/15)+(797.14㎡6,414元10/15)=10,226,79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024元,然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97,0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暨提出坐落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地號全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