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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蔡碧蓉

原告
希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瑚
訴訟代理人
黃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榮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拆除懸掛於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上方布條之所需費用】,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及陳明本件原告究為「希苑建設有限公司」亦係「希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暨其營業所及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住所究為「雲林縣○○鎮○○里○○路000巷00號1樓」亦係「雲林縣○○鎮○○里○○路000巷00號1樓」?(如有誤繕,併請具狀更正),另請提出上開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有權個人全部),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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