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9 日
- 當事人希苑建設有限公司、黃宣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號 原 告 希苑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宣瑚 訴訟代理人 黃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榮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拆除懸掛於雲林縣○○鎮○○段 00地號土地上方布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 元【即原告陳明相關布條拆除費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