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號
- 原告
- 希苑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宣瑚
- 訴訟代理人
- 黃明進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榮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拆除懸掛於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上方布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元【即原告陳明相關布條拆除費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7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建榮等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應拆除懸掛於雲林縣○○鎮○○段00地號土地上方布條,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4元【即原告陳明相關布條拆除費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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