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8 日
- 當事人鉅準有限公司、廖冠邦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號 原 告 鉅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冠邦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朝璟精機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09,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3,669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