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交付帳冊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簡裕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5號 原 告 簡裕展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毅弘間請求交付帳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二項請求被告應將訴外人威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近十年依章程第13條應於每屆會計年終了後,由董事造具請各股東承認之表冊,造冊交付原告。被告應於每月10日提供威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上個月之報表、公司帳戶交易明細、合約等文件,於威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交付原告以影印、拍照等方式查閱,核其訴訟標的既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因財產權而涉訟。又原告關於第一、二項聲明部分如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客觀利益之額數誠屬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 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 三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3,799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3,799元,另原告第三項聲明與首開第一、二項聲明之訴訟標的不同,且非同時存在,亦無主從關係,非其附帶請求,應合併計算其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1,723,799元【計算 式:1,650,000元+73,799元=1,723,799元】,應徵收之第一審裁 判費為18,1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