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號
- 原告
-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世岳
- 訴訟代理人
- 許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霞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000○號建物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2,507,900元【即該等供擔保之物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0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之鑑價價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2,507,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