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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蔡碧蓉

原告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岳
訴訟代理人
許世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美霞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鄉○○段000○號建物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權利範圍為全部;供擔保之物其價額為2,507,900元【即該等供擔保之物於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908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中之鑑價價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該供擔保之物之價額為準,核定為2,507,9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8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8號於民國 112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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