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合夥損失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27 日
- 當事人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林靖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號 原 告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桃園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紹祐間請求給付合夥損失分擔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7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