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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0號

給付合夥損失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蔡碧蓉

原告
久丹奴企業有限公司桃園中山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靖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戴紹祐間請求給付合夥損失分擔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6,78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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