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5 月 08 日
- 當事人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王永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號 原 告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鎭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僅於民事分配異議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泛稱:「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112年3月7日分配表內 容有爭執之必要,依法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分配表第2項、第3項、第4項內容有爭執之必要。」等語,並未具體載明原告因變 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何,因而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3319號強制執行事件112年3月7日之分配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8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