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號
- 原告
- 外傘頂洲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永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淑鎭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僅於民事分配異議起訴狀訴之聲明欄泛稱:「原告與被告間於民國112年3月7日分配表內容有爭執之必要,依法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分配表第2項、第3項、第4項內容有爭執之必要。」等語,並未具體載明原告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何,因而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暨提出本院109年度司執字第33319號強制執行事件112年3月7日之分配表,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