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3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吳福森

上訴人
錠昌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靜宜
被上訴人
信隆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楊育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4,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