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9號
- 上訴人
- 錠昌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靜宜
- 被上訴人
- 信隆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楊育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4,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4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4,1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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