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楊昱辰
- 上訴人簡士翔即富森土木包工業(原名簡士翔即楙江土木、包工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簡士翔即富森土木包工業(原名簡士翔即楙江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消防局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7,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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