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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楊昱辰

  • 上訴人
    簡士翔即富森土木包工業(原名簡士翔即楙江土木包工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 訴 人 簡士翔即富森土木包工業(原名簡士翔即楙江土木包工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雲林縣消防局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837,4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674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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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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